如何申請海外事故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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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地院所前往就醫,先行繳交醫療費用,並取得就醫診斷相關證明
保戶於海外發生保險事故赴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因每個國家之醫療體系及保險制度不盡相同,但依本公司保險契約條款,保戶應先行繳交醫療費用,取得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生診斷證明書,以茲證明保險事故之發生,並取得醫療費用收據以作為申請理賠依據,再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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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理賠應備文件
請保存所有保險事故、申請人、事故人之證明文件,必要時本公司將進行調查。
- 保險金申請書
- 海外調查同意書
- 保險事故、申請人、事故人之證明文件例如:當地就醫之診斷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Diagnosis )、正本收據( Original Receipts )、護照影本( Photocopy of Passport )或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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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途徑
- 您可將備妥之保險金申請書、海外調查同意書及應檢具之文件,直接寄回台灣予您的業務員或理賠單位辦理。
- 若您在國外只作短暫停留,則可保留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待回國後再提出理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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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收件,等候理賠審核結果
理賠單位收到申請文件後,將盡快完成您的案件審核。(註:海外手機號碼無法寄送簡訊)
保險金給付方式
依契約條款約定,若以新台幣給付保險金:
- 公司開立台幣支票寄至保戶指定地址。
- 公司以「金融機構匯款」方式匯款至受益人台幣帳戶。
- 註:相關法規、契約條款另有約定者則依其約定辦理
其他服務
常見問題
依條款約定,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幫助?
南山人壽各項醫療保險商品未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 公司將依約給付一般醫療保險金。
有幫助?
否。停效期間的事故不在保障範圍。
有幫助?
倘身故受益人指定為法人機構、宗教團體、公益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者,依照「保險法」第44條之規定,得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又,依照「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前揭機構或團體亦得基於利害關係人(即受益人)之身分,向戶政單位取得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文件,惟得否確實調取,仍以各戶政單位辦理為準。
有幫助?
事故日發生於寬限期間內,保戶仍可提出理賠申請。至於理賠處理原則如下:
- 若該保單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足以墊繳至事故日者,則無須以理賠金扣除欠繳保費而可逕行給付,但另需照會業務員知悉。
- 若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不足以墊繳至事故日時,
- 照會業務員,該保單保費到期未繳,待繳費後給付;
- 倘照會後保戶不願意或不方便先行繳交保費,當理賠金額足以扣除應收保費時,則由理賠金扣除欠繳保費。
有幫助?
如有關復效後之保險事故係依各保險契約中關於『疾病』定義的約定辦理。
舉例來說「南山康寧終身壽險契約基本條款(DDPL)」,其條款關於「重大疾病」之定義為:「…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六十天以後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因此,如果保戶於復效日起六十天以內發生「重大疾病」,則仍然不在保障範圍,保戶是無法獲得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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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戶若因違反告知,公司解除契約之依據係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承上,公司於解除契約後依保險法第25條規定,無須返還保險費。
「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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