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辦法

南山人壽國際支援(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專線:+886-2-2531-7565

第一條 服務對象

凡具備本公司「國際支援服務」資格者,以自其離開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之出境期間停留不超過180日為限(註),可依其服務對象享海外急難救助,不須另行申請,請直接撥打南山人壽國際支援(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專線:+886-2-2531-7565。

若用戶在本公司有二份(含)以上保險契約時,該用戶享有本辦法之服務以一份保險契約為限,住院醫療代墊服務上限為美金5,000元;金卡服務資格者,本公司提供之「緊急事故」費用負擔亦以美金50,000元為上限;白金卡服務資格者,本公司提供之「緊急事故」費用負擔則以美金100,000元為上限。

第二條 名詞定義

  • 「用戶」- 係指符合普通卡、金卡及白金卡服務資格之被保險人或樂活會員要保人。
  • 「服務資格」

    服務資格

    服務類別 注意事項
    普通卡用戶 有效保險契約之個人險被保險人且年繳化保費30,000元(不含)以下。
    金卡用戶
    1. 有效保險契約之個人險被保險人且年繳化保費30,000元(含)以上。
    2. 團體保險之每一被保險人員工本人。
    3. 國外旅遊之旅行平安險被保險人本人。
    4. 南山人壽海外暢遊保險被保險人本人。
    白金卡用戶
    1. 有效保險契約之個人險被保險人且符合南山VIP資格。
    2. 當年度符合南山樂活會員資格之要保人。

    名詞定義

    「意外傷害」 指用戶在本服務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有效期間內,由外來的突發意外事故直接單獨導致的身體傷害。
    「突發疾病」 指用戶在本服務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不可預期之病症。
    「急難狀況」 指用戶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遭遇無法防止且急需外來救助之嚴重情況或災難。
    「緊急事故」 指在本服務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有效期間內,用戶於本服務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地區及期間內,所發生除第十二條除外事項以外之急難狀況,並經由聯合國際救援UIA提供協助之事故。
    「親屬」 係指用戶之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監護人、父母或配偶的父母。
    「既往症」 指用戶於享有服務前十二個月內即曾住院或前六個月內已經接受診斷或治療(包括開給藥劑處方)之傷、病及其相關情事。但與上開所稱已經接受診斷或治療之傷、病及其相關情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國」 指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

第三條 有效期間

普通卡用戶、金卡用戶、白金卡用戶有效期間係指本公司與聯合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國際救援UIA")之契約有效且用戶之保單,在要保人正常繳交保險費(展期定期保險及減額繳清保險等除外),或繳費期滿保單持續有效並且符合服務資格之期間。

第四條 服務地區及期間

本條款所稱國際支援服務對象限用戶本人,適用於自其離開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之出境期間停留不超過180日。聯合國際救援UIA提供之「服務」遍及於全世界,如因當地法令需取得相關授權始可提供者,亦應盡力取得授權確保服務之提供。但因天災、戰爭、罷工、政變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情事之發生致無法提供「服務」或提供「服務」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特約機構

本公司同意符合資格之用戶在本服務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有效期間內,得享有經由本公司之特約機構聯合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聯合國際救援UIA) ,所提供之國際支援服務。

若用戶於海外發生事故後,非經由聯合國際救援UIA安排提供服務,恕不接受事後提出申請退費。

第六條 通知義務

用戶於海外需本公司提供第八條之服務時,應於事故發生當日以電話或網頁/APP通知本公司,如因用戶及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疏於通知,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本公司及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亦不負擔或補助因此所生之費用。

「24小時國際支援服務專線」+886-2-2531-7565
網頁(WEB)/APP:



註冊方式說明(請詳連結PDF檔案)

第七條 聯絡方法

當用戶需要國際支援服務時,請儘速撥打「國際支援服務專線」+886-2-2531-7565,或透過網頁/APP通知南山人壽「國際支援服務中心」請求協助,並務必告知下列資訊:

  • 電話求救者之姓名、所在地、電話號碼。
  • 用戶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或保單號碼或身分證號碼(非中華民國國籍者請提供護照號碼)。
  • 用戶需要救助之地點、當地之緊急連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
  • 簡要描述求救狀況及所需援助。

第八條 服務項目

  • 下述之「醫療/旅遊/法律/留學生協助」之服務,係提供諮詢、協助安排等服務,實際所產生之相關費用仍由用戶自行負擔,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住院及診療費;遺失行李、護照協尋與補辦之費用;遞送緊急醫療藥品及文件補發遞送費用;通譯及秘書費用與律師費用等,詳細說明請以「國際支援服務辦法」公告內容為準。
  • 「緊急事故服務」須事先通報「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同意,始可提供服務。

    服務資格

    類別 服務資格 服務項目
    普通卡用戶
    • 有效保險契約之個人險被保險人且年繳化保費30,000元(不含)以下。
    1. 熱線諮詢服務
    2. 留學生協助服務
    3. 美金5,000元以內之代墊住院費用服務
    金卡用戶
    • 有效保險契約之個人險被保險人且年繳化保費30,000元(含)以上。
    • 團體保險之每一被保險人員工本人。
    • 國外旅遊之旅行平安險被保險人本人。
      (含南山人壽海外暢遊保險)
    1. 熱線諮詢服務
    2. 留學生協助服務
    3. 美金5,000元以內之代墊住院費用服務
    4. 由南山負擔美金50,000元以內之「緊急事故服務」費用
    白金卡用戶
    • 有效保險契約之個人險被保險人且符合南山VIP資格。
    • 當年度符合南山樂活會員資格之要保人。
    1. 熱線諮詢服務
    2. 留學生協助服務
    3. 美金5,000元以內之代墊住院費用服務
    4. 由南山負擔美金100,000元以內之「緊急事故服務」費用
  • 熱線諮詢服務【醫療協助】
    1. 旅遊保健諮詢:用戶於「本國」境外旅遊時提供保健諮詢,但此服務僅屬諮詢性質,不構成病情之診斷。
    2. 推薦醫療服務機構:將會提供醫生、醫院、診所、牙醫、牙醫診所(統稱為醫療服務機構)等之名稱、住址、電話等資料,並盡可能提供其營業時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不會提供醫療診斷及治療。就所推薦之醫療服務機構,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篩選外,亦不為任何服務品質之保證,用戶應自行決定所需醫療服務機構。
    3. 安排當地就醫:若用戶要求,將可協助代為預約當地醫師看診。但所有相關之費用須由用戶自行負擔。
    4. 遞送緊急藥物:將依當地有關法令安排遞送當地無法取得且為用戶醫療所必需之藥物,但不負擔該等藥物之價金、遞送費、相關處理費及所有相關之費用。
    5. 安排入院許可及代墊住院醫療費用:如用戶病情嚴重需住院治療,「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協助用戶辦理入院。但所有相關住院及診療費用應由用戶自行負擔。
      若用戶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住院而需要「國際支援服務中心」提供住院醫療費用代墊(含保證金)之服務時,「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提供住院醫療費用之代墊,最高金額以美金5,000元為限。
  • 熱線諮詢服務【旅遊協助】
    1. 行前資訊之提供:提供前往他國所需簽證、接種要求、氣象及匯率等之相關資訊,並告知引述來源文件名稱,但「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對引述內容之正確性不為任何形式之保證。
    2. 使領館資訊:提供某國設於他國之最近使領館住址、電話號碼以及辦公時間等有關之資訊。
    3. 電話語言協助:當用戶在「本國」境外旅遊途中,對了解當地語言有所困難時,「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在電話中幫助用戶將當地語言翻譯成華語,此項服務僅止於在電話中幫助用戶解決即時的語言溝通困難,並不包括文書的翻譯服務。
    4. 通譯/秘書服務之推薦:提供外國通譯/秘書之名稱、住址、電話號碼,經用戶要求並應儘可能提供其服務時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就所推薦之通譯,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篩選外,不為任何服務品質之保證,用戶應自行決定所需通譯/秘書服務機構。
    5. 緊急旅遊協助:用戶在「本國」境外旅行而有緊急需要時,將協助其代訂機票或旅館。
    6. 行李遺失資訊:用戶在「本國」境外旅行遺失行李時,將協助其連絡相關負責之單位,並提供尋回指引。
    7. 遺失旅遊文件/護照之協助:用戶在「本國」境外旅行遺失旅遊文件/護照時,將協助其連絡相關負責之單位,並提供尋回指引或補發資訊。
    8. 緊急文件遞送:協助安排將緊急文件傳送予其指定之人,遞送費用由用戶負擔。
    9. 緊急資訊傳送:協助安排將緊急訊息傳送予其指定之人。遞送費用由用戶負擔。
    10. 簽證延期服務:用戶在「本國」境外旅行因住院治療導致簽證過期,將協助其辦理簽證延期。
    11. 遺失信用卡之協助:用戶在旅行途中遺失信用卡時,「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協助提供用戶所需發卡機構之連絡資訊供用戶申報掛失或申請補發。
    12. 人道援助:用戶於非本合約條款所定適用範圍內請求緊急救援服務,或用戶之同行家屬或友人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致需緊急救援服務者,「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按件收費並於收到相關費用全額後,提供「國際支援服務」。
  • 熱線諮詢服務【法律協助】
    1. 推薦法律服務機構:提供律師與法律執業人員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經用戶要求並應儘可能提供其服務時間。
      「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並不負責法律服務之提供,就所推薦之法律服務,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篩選外,不為任何服務品質之保證,用戶應自行決定所需法律服務提供者。
    2. 安排預約律師:當用戶在「本國」境外有需要時,可安排預約律師,但相關費用由用戶自行負擔。
    3. 保釋金之代轉:當用戶在「本國」境外被要求支付保釋金時,倘被用戶以其信用卡或由其親友向「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交付所需金額及處理費,「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為其安排代轉事宜,代轉金額以美金5,000元為限。
  • 海外留學生諮詢服務
    1. 留學代辦推薦:提供留學代辦機構之聯絡資訊給用戶,「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就所推薦之留學代辦機構之品質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篩選外,不為任何服務品質之保證,用戶應自行決定所需留學代辦機構。
    2. 遊學代辦推薦:提供遊學代辦機構之聯絡資訊給用戶,「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就所推薦之遊學代辦機構之品質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篩選外,不為任何服務品質之保證,用戶應自行決定所需遊學代辦機構。
    3. 留學生海外緊急機票代訂服務:若用戶在留學國遇有緊急事故需要時,「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可協助其代訂機票,但相關費用由用戶自行負擔。
    4. 留學生家長海外探視期間緊急機票代訂服務: 若用戶家長在用戶留學國探視用戶而遇有緊急事故需要時,「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可協助其代訂機票,但相關費用由用戶或其家長自行負擔。
    5. 畢業典禮私人派對安排推薦:可協助提供用戶留學國當地畢業典禮私人派對承辦公司之聯絡資訊給用戶。「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就所推薦之畢業典禮私人派對承辦公司服務品質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篩選外,不為任何服務品質之保證,用戶應自行決定所需之畢業典禮私人派對承辦公司。如有需要,「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亦可代為進一步安排聯繫,但相關費用由用戶自行負擔。

    上述熱線諮詢與海外留學生諮詢服務所衍生之其他服務費用概由用戶自行負擔。

  • 緊急事故【需透過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安排,不接受事後退費申請】
    1. 安排緊急轉院醫療:當用戶發生「嚴重病況」時,應將於不危及用戶性命且不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前提下,安排適當的運輸或交通工具,將其送往能提供適當醫療照顧之最近醫院,並負擔轉送中所生之必要醫療費用及相關之非醫療性質費用。
      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所屬醫師評估並參考用戶之主治醫師診斷,「國際支援服務中心」醫師將決定用戶病況是否已達緊急醫療轉送之條件,並保有絕對之決定權及有權依其知悉之相關情事決定用戶之轉送地點、轉送時間及轉送方式。
      上述服務非經由聯合國際救援UIA安排,恕不接受事後提出申請退費。
    2. 安排住院後轉送回國醫療:用戶於「本國」境外接受緊急住院治療後,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及當地主治醫師認定用戶病況穩定得以返國繼續住院治療者,「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可視用戶病況安排「定期航線之民航機」轉送回國至用戶指定之接收醫院繼續住院接受治療,並負擔因此所生之必要費用。 「國際支援服務中心」有權依其知悉之相關情事決定用戶之轉送時間及轉送方式,非經由聯合國際救援UIA安排提供服務,恕不接受事後申請退費。
    3. 安排遺體/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安葬:「國際支援服務中心」應安排適當的運輸方式將用戶之遺體/骨灰運回其「本國」,並負擔因此所生之必要費用,經用戶家屬同意者,亦得安排於用戶於死亡地安葬並負擔其費用,但不含宗教儀式、鮮花及土地之費用,非經由聯合國際救援UIA安排提供服務,恕不接受事後申請退費。
    4. 安排親友探視及住宿(限一名):用戶於其「本國」境外連續住院七日(含)以上,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認有需要並同意者,將安排用戶親友一人前往探視,並將負擔一張經濟艙來回機票費用及住宿費用每日不超過美金150元,總計不得超過五天。住宿費用需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事先同意,實報實銷,不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恕不接受事後申請退費。
    5. 安排同行之未成年子女返國:用戶因疾病、意外或緊急醫療轉送致其同行之未成年子女(指20足歲以下未婚在學子女)乏人照料時,應代為安排該未成年子女返回其「本國」,並負擔經濟艙單程機票費用,必要時,「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安排專人護送返國,不另收費。
    6. 安排親友前往處理後事及住宿(限一名):用戶於「本國」以外地區時因意外、突發疾病而不幸死亡,為方便安排後事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事前同意者,「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安排用戶一位在「本國」之親友前往處理後事,並將負擔一張經濟艙來回機票費用及住宿費用每日不超過美金150元,總計不得超過五天(須為用戶於國外無親友可協助處理後事者,但如已提供安排親友前往探視及住宿,則不再提供此項服務)。住宿費用需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事先同意,實報實銷,不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恕不接受事後申請退費。
    7. 安排復原期間住宿:用戶於「本國」以外地區遭遇急難狀況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專屬醫師認定出院後尚無法立即進行空中醫療轉送而需就近療養時,「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代為安排並支付醫療轉送回國前之復原期間的住宿,憑單據實報實銷,但每日不超過美金150元,且總計不得超過五天。住宿費用需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事先同意,實報實銷,不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恕不接受事後申請退費。
  • 代墊住院醫療服務:用戶因海外急難事故須接受治療,而無法立即支付醫療費用者,亦得於簽立「I.O.U/擔保償還證明書」後,由本公司授權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先行墊付醫療費用(最高以5,000美元為限),但代墊之醫療費用及一切相關費用應由用戶自行負擔。

第九條 緊急事故處理費

白金卡用戶使用緊急事故服務之處理費,本公司負擔之加總限額以美金100,000 元為限,金卡服務資格之用戶使用緊急事故服務之處理費,本公司負擔之加總限額以美金50,000 元為限,其費用包含所有的手續費及其衍生之所有賦稅,逾限額之費用由用戶自行負擔,且用戶需先付清逾限額之費用,「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始提供「緊急事故」服務。普通卡服務資格之用戶使用「緊急事故」服務之一切費用,均由用戶自行負擔,且需先付清所需之費用,「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始提供「緊急事故」服務。

第十條 墊款限額

用戶因第八條「代墊住院醫療服務」,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同意代墊住院醫療費用時,代墊款項以美金5,000元為限。超過前項限額之部份將不予代墊,但因匯率計算或其他原因致墊款超過限額時,用戶對所有之代墊款項,仍應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返還。

第十一條 代墊款項返還

用戶接受代墊住院醫療服務時,「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將於接獲代墊之費用單據後,按用戶留載於「I.O.U/擔保償還證明書」之地址,寄發還款通知。

用戶應於還款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內,依照還款通知單據所述金額,全數償還給聯合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國際救援UIA)或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用戶未於前項規定內返還代墊款項者,要保人同意本公司得於用戶在本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各項保險金予以扣抵,另本公司亦得依法追償代墊款項。

第十二條 除外事項

若用戶遭遇緊急事故之地點為「國際支援服務中心」服務範圍所不及之戰區或偏遠地區時,「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不負責費用給付或代墊的責任,但仍提供諮詢服務。

若用戶所遭遇之緊急事故係由下列原因所造成,「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不負責費用給付或代墊的責任,但仍提供諮詢服務:

  • 戰爭、兩國之敵對行為、內戰、內亂、軍事政變、示威暴動、恐怖行動、綁架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產生 之急難等。
  • 參與犯罪行為。
  • 參與賭博之活動,賽車、賽馬、自由車競賽、運動表演、比賽之集訓或參加職業性運動比賽。
  • 參與毆鬥,但用戶自衛性之行動不在此限。
  •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 已接受治療或用戶本身已知之既往症、復發性疾病、慢性疾病,或因既往病症或已接受治療中、或以獲得境外醫療為目的而離開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者。
  • 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意外傷害或病因性所致之流產或分娩,不在此限)。
  • 因情緒、精神或心理疾病所致者。
  • 故意使用過量藥物或酒精所致之疾病或意外(含酒駕),但用戶依照合格醫師處方使用藥物所致之症狀則不在此限。
  • 自殺、自殘或被用戶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 非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者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發行客機者。
  • 離開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之出境期間停留超過180日者。
  • 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醫療小組認定其疾病或傷害屬下列情形之一,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
    1. 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
    2. 可回國後再行就醫。
    3. 在無醫療伴護之情況下繼續行程或工作。
  • 用戶、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未經本公司同意,自行處理急難所生之費用,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及補償義務。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之免責事由

若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政府當局或軍事當局之命令、內亂、戰爭、意外、自然災害或巨災、罷工或其他形式之停工或超出國際支援服務中心控制範圍之其他因素,造成服務延遲履行、無法履行或中斷,「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不負急難救助責任。

第十四條 服務對象之限制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列之服務僅限於用戶本人使用,不得讓予第三人。

第十五條 終止使用本辦法之事由

  1. 用戶違反第十一條代墊款項返還之規定者。
  2. 用戶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而將本辦法所列之各項服務讓予第三人使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之修改或終止

國際支援為本公司無償提供予保戶之加值服務,非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保有隨時修改或終止本辦法之權利,且不另行通知,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保有就本辦法之最終解釋權並得隨時以公告方式補充或變更之。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本公司特約機構及其安排之醫師、醫院、診所及其他專業人員並非本公司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本公司對其作為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