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什麼問題呢?
參考熱門常見問題
- 要保人親自辦理終止契約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 「保險單終止契約申請書」(每份保單一張):要保人須於要保人欄位親自簽名
- 要保人身分證正本或護照正本;非中華民國籍人士者須檢附護照正本
- 最近一期繳費送金單正本(倘為外幣保單,請同時檢附要保人外匯存摺影本或銀行提供載明外匯存款帳號之文件。)
- 「保險單終止契約申請書」(每份保單一張):於要保人欄位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正本;非中華民國籍人士者須檢附護照正本(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未載明為該公司負責人時,應補「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或營業執照正本)
- 公司章:應與原要保書所蓋之印鑑相同;若留存於本公司之印鑑已曾變更者,以變更後之印鑑為準。
- 最近一期保險費送金單正本;倘為外幣保單,請同時檢附要保人外匯存摺影本或銀行提供載明外匯存款帳號之文件。
- 「遵循洗錢防制法之客戶身分辨識表(法人適用)」:蓋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
- 要保人委託他人代辦終止契約時須檢附文件:
送件人(即代辦人)須在「保險單終止契約申請書」之「送件人簽章」欄位簽章並攜帶送件人身分證正本或護照正本,連同上述須檢具之文件代辦終止保險契約。 - 解約金為要保人繳費已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中途要求終止契約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或退還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若有保單借款、欠繳/墊繳保險費時,得先扣除其本息;惟即期年金與遞延年金於年金給付期間不得辦理終止契約。
- 注意事項
- 本申請書內容如有塗改,要保人請務必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 申請終止保險契約,一張「保險單終止契約申請書」僅限填一張保單。
- 最近一期保險費若以支票繳付,可於兌現十天前申請抽票,但必須繳回當期之送金單正本及繳費證明書正本。
- 要保人委託他人代辦終止契約時,一律採匯款方式匯至要保人帳戶。
有幫助?
- 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須具有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下列人員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本人或其家屬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債務人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保戶須填寫契約變更/復效/保單補發申請書,申請書上須有新、舊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提供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兼具保險利益關係之證明文件,同時檢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身分確認問卷。
- 倘該張保單原繳費管道為金融機構轉帳/信用卡扣款者,自要保人變更生效日起,原保險費付款授權書效力自動終止,並改以自行繳費方式繳付無轉帳折扣之保費。如新要保人有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以信用卡扣款之需要,請新要保人重新申辦。
- 若要保人變更,該張保單原申請之「電子單據服務」或投資型商品選擇以E-mail方式通知保單帳戶價值等約定即自動終止。如新要保人欲享有「電子單據服務」,請新要保人重新申辦。
- 要保人如變更而未同時填寫要保人住所、收費/通訊地址,視為同原要保人住所、收費/通訊地址,並請同時指定滿期/祝壽/生存還本/生存保險金/繳清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如未指定,視為新要保人指定自己為滿期/ 祝壽/生存還本/生存保險金/繳清生存保險金受益人。
- 投資型保單辦理要保人變更者,須請新要保人檢附「風險屬性評估問卷(個人版或法人版) 」與「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基金之風險預告書」。
如新要保人為法人,請檢附
(如「遵循洗錢防制法之客戶身分辨識表(法人適用)」,並提供法人組織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 :「公司章程」、「信託契約」、「授權書」、「變更登記表」等 )。
有幫助?
經國際支援服務中心及當地主治醫師評估用戶病況穩定得以返國繼續住院治療者,在醫療轉送回國部份,公司將安排定期航線之民航機及所需之醫療設備、隨行醫護人員、地面運輸工具護送回國至用戶指定之接收醫院繼續住院接受治療(亦即不再提供醫療專機服務)。
有幫助?
非由國際支援服務中心提供或安排之服務所生之費用,未符合公司與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之服務辦法,所有相關費用將由用戶自行負擔,不接受事後退費申請。
有幫助?
- 支票:
受益人為抬頭之即期支票。(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金額超過新台幣貳拾萬元時加劃平行線) - 金融機構匯款:
- 倘給付方式選擇匯款之受益人多於一人時,則各受益人須分別填寫本保險金申請書。
- 申請外幣保單時,須填寫與外幣保單帳戶相同的英文姓名,並需檢附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 如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致本公司無法匯款時,本公司將於該因素消失後辦理匯款,惟不負延遲責任。
- 受益人可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存摺面頁影本,以協助本公司核對匯款作業及確保其權益。
- 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未成年人,可將款項匯入法定代理人帳戶,並於本公司將款項匯入法定代理人帳戶時,視為受益人已承認對其為給付。
- 受益人如未選擇給付方式,本公司將開立支票給付。
- 受益人為未成年人選擇匯款至法定代理人帳戶時,倘法定代理人非要保人,請另檢附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等)。
有幫助?
- 支票遺失
下列六大步驟幫助您解決支票遺失的問題:- 爭取時效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 向管轄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之聲明
- 將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
- 將刊登報紙之報紙留存整版一份
- 於聲報權利屆滿後聲請除權判決
- 取得判決書後可赴銀行領款
- 南山人壽提醒您:
- 發現票據遺失或被竊時,即刻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再親赴銀行辦理止付通知手續。
- 與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銀行之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以副本及法院收狀證向銀行證明已聲請「公示催告」。
- 收到(民事裁定)後,應盡速全文刊登報紙,千萬勿逕自縮減或不登,以免延誤領款時間;且刊登後,必須核對支票號碼、金額、發票日期、付款銀行、發票人等與遺失之支票是否相符。
- 千萬勿逕行剪報,否則法院無從得悉您何時刊登報紙。留存報紙乙份,以便聲請除權判決時呈報法院,此時法院不另行通知,您必須自行留意。
- 於聲請權利屆滿後三個月內需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若逾期以致「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一切又得重來,那至少又要半年以上了。
- 聲請人與取得除權判決書後,並帶「身分證」、「掛失時之印章」往止付銀行請求領款。
- 支票毀損:保戶可持毀損之支票至公司開票單位,並經確認可辨識為公司所開立,後續將辦理換開新票。
- 受益人如未選擇給付方式,本公司將開立支票給付。
支票逾期:若支票已逾期一年以上均未兌現,則可持原票到公司開票單位辦理換開新票。
有幫助?
南山人壽「國際支援服務中心」為24小時專人值班服務,用戶若有任何問題或遭遇緊急事故,請儘速透過下列方式通知「國際支援服務中心」。
國際支援服務專線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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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內請撥:02-2531-7565 從國外請撥:國外當地國際冠碼 +886-2-25317565 | 海外撥打緊急救援服務專線所可能衍生之各項收發話及相關電信費用,由各電信業者依其費率規定向用戶收取。 |
有幫助?
失明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有幫助?
保戶因同一疾病/意外事故於住院前後一週內至「診所」門診治療,屬實支實付之給付範圍。 若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接受手術診療時,其因同一疾病/意外事故於住院前一週內或出院後二週內至「診所」門診治療,亦屬實支實付之給付範圍。
有幫助?
申請方式如下:
- 填寫保險金申請書,請參照保險金申請書填寫要點 、範例填寫。
- 填寫海外調查同意書。
- 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應檢具之文件請參考保險金申請書第二頁「申請各項理賠給付所需檢附文件一覽表」。
- 申請途逕:
- 若保戶在國外只作短暫停留,則可保留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待回國後再提出理賠申請。
- 保戶可將保險金申請書、海外調查同意書及應檢具之文件直接寄回台灣予南山業務員或總/分公司理賠單位辦理。
- 保戶可利用南山電話客服中心專線(886-2-8752-2111)或Skype線上通話服務索取保險金申請書,及詢問理賠申請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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