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透過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業務人員以行動裝置於網路連線正常下申請理賠時,同意本公司經由壽險公會系統連線,將申請理賠資料轉送至下列單位蒐集、處理及利用,並依各家公司契約條款約定。並同意本公司至就診醫院取得保戶相關就診資料,並憑以審核理賠。
共22家醫療院所,詳列如下(以字碼排列)。
- 三軍總醫院
- 台大醫院
- 振興醫院
- 國軍花蓮總醫院
- 國泰綜合醫院(總院)
-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仁愛/和平/忠孝/昆明/松德/林森/婦幼/陽明及中醫中心)
臺北榮民總醫院
- 雙和醫院
- 宏其婦幼醫院
-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 竹山秀傳醫院
- 秀傳紀念醫院
- 員榮醫院
- 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 臺中榮民總醫院
- 台南市立醫院
- 屏東榮民總醫院
- 高雄市立岡山醫院
- 高雄榮民總醫院
-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
共20家壽產險公司,詳列如下(以字碼排列)。
- 三商美邦人壽
- 中華郵政
- 元大人壽
- 友邦人壽
- 台新人壽
- 台灣人壽
- 全球人壽
- 合庫人壽
- 法國巴黎人壽
- 保誠人壽
- 南山人壽
- 國泰人壽
- 第一金人壽
- 凱基人壽
- 富邦人壽
- 新光人壽
- 遠雄人壽
- 和泰產險
- 國泰世紀產險
- 富邦產險
- 僅限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被保險人本人理賠案件
- 限以匯款方式給付予受益人(即被保險人)本人之帳戶
- 限醫療、失能、完全失能、重大/特定傷病、第一次罹患癌症(首次罹癌)的保險金給付
- 不包含團體險、旅行險及待記名式保單
聯繫業務員協助辦理
您可透過以下方式聯繫業務員:
進行身分驗證(擇一)
註:若您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可能遲延或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給付。
南山轉送理賠文件,並進行理賠審核
南山人壽向醫院申請就醫資料(例如:診斷書、收據…等)電子文件進行理賠,並傳送申請資料至同意傳送之保險公司。
註:若當次理賠核付金額逾新台幣30萬元,合作保險公司將待理賠文件正本送達後進行理賠核付。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 蒐集之目的:
- 00一人身保險
- 0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0九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地址、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職業、電子郵件、金融機構帳戶及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及與事故經過相關的查證個人資料等(包含本件保險契約於申請本次理賠前「例如於投保或申請契約變更時」非由您直接提供予本公司之個人資料),詳如本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內容所載。
- 個人資料之來源:
- 要保人。
- 您或您的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 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 要保人。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 對象:本公司、要保單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或其他受理消費爭議機構、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行使權利之方式:書面。
-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 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您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遲延或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給付。
依條款約定,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否。停效期間的事故不在保障範圍。
南山人壽各項醫療保險商品未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 公司將依約給付一般醫療保險金。
倘身故受益人指定為法人機構、宗教團體、公益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者,依照「保險法」第44條之規定,得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又,依照「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前揭機構或團體亦得基於利害關係人(即受益人)之身分,向戶政單位取得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文件,惟得否確實調取,仍以各戶政單位辦理為準。
如有關復效後之保險事故係依各保險契約中關於『疾病』定義的約定辦理。
舉例來說「南山康寧終身壽險契約基本條款(DDPL)」,其條款關於「重大疾病」之定義為:「…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六十天以後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因此,如果保戶於復效日起六十天以內發生「重大疾病」,則仍然不在保障範圍,保戶是無法獲得理賠的。
事故日發生於寬限期間內,保戶仍可提出理賠申請。至於理賠處理原則如下:
- 若該保單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足以墊繳至事故日者,則無須以理賠金扣除欠繳保費而可逕行給付,但另需照會業務員知悉。
- 若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不足以墊繳至事故日時,
- 照會業務員,該保單保費到期未繳,待繳費後給付;
- 倘照會後保戶不願意或不方便先行繳交保費,當理賠金額足以扣除應收保費時,則由理賠金扣除欠繳保費。
- 保戶若因違反告知,公司解除契約之依據係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承上,公司於解除契約後依保險法第25條規定,無須返還保險費。
「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