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醫療院所
在以下合作醫療院所住院時,即可申請保險金扣抵醫療費用服務
北區
- 臺北榮民總醫院
-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 書田診所
- 潤弘診所
-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桃竹苗區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聯新國際醫院
中區
-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梧棲/沙鹿院區)
-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體系醫院(彰化/員林/鹿港/鹿港長青院區/二林/雲林基督教醫院)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
-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南區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高雄市立鳳山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經營)
申請資格
以下險種適用保險金扣抵醫療費用的服務
- 住院日額醫療險
- 實支實付醫療險
- 住院手術醫療險
註:可扣抵醫療費用險種,將依保戶實際投保內容及傷病而定。
申請流程
1
住院時聯繫業務員協助辦理
您可以透過以下3種管道聯繫:
2
業務員探視關懷
業務人員將前往探視關懷,同時說明本項服務內容,並協助簽署住院保險理賠相關文件。
- 《保險金申請書》
- 《保險金扣抵醫療費用同意查詢授權書》
- 註:理賠單位經審核申請文件完成後,即致電業務人員說明審核結果及預估保險金可扣抵金額,並由業務人員轉達保戶知悉,讓保戶安心休養。
3
保險金扣抵住院醫療費用
透過與合作醫院連線,保戶於出院結帳時,即可直接從保險金扣抵住院醫療費用,減輕您醫療費用支付壓力。
保險金扣抵醫療費案例
案例說明
保戶王南山,投保南山住院醫療保險商品,107/6/1~6/5於合作醫院住院5天。
南山預估可扣抵金額 | 實際住院醫療費用 | 王南山繳交金額 |
---|---|---|
NT$30,000 | NT$20,000 | NT$0 |
|
注意事項
- 本項「理賠免附單據暨保險金扣抵醫療費用」服務申請,本公司仍須經審核程序確認是否符合本項服務適用範圍,並保有預估保險金可扣抵金額之最終審核權。
- 為預留作業審核時間,至遲請於出院前一個工作日上午,完成相關申請作業。
- 若未完成本項服務申辦手續,保戶仍依一般出院結帳流程辦理。
- 實際住院醫療費用金額高於南山預估之可扣抵金額,保戶辦理出院時須自行繳足差額。
- 倘保險金扣抵醫療費用服務完成後仍有餘額,最快於出院當日依保戶指定方式完成給付。
常見問題
依條款約定,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幫助?
南山人壽各項醫療保險商品未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 公司將依約給付一般醫療保險金。
有幫助?
否。停效期間的事故不在保障範圍。
有幫助?
倘身故受益人指定為法人機構、宗教團體、公益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者,依照「保險法」第44條之規定,得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又,依照「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前揭機構或團體亦得基於利害關係人(即受益人)之身分,向戶政單位取得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文件,惟得否確實調取,仍以各戶政單位辦理為準。
有幫助?
事故日發生於寬限期間內,保戶仍可提出理賠申請。至於理賠處理原則如下:
- 若該保單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足以墊繳至事故日者,則無須以理賠金扣除欠繳保費而可逕行給付,但另需照會業務員知悉。
- 若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不足以墊繳至事故日時,
- 照會業務員,該保單保費到期未繳,待繳費後給付;
- 倘照會後保戶不願意或不方便先行繳交保費,當理賠金額足以扣除應收保費時,則由理賠金扣除欠繳保費。
有幫助?
如有關復效後之保險事故係依各保險契約中關於『疾病』定義的約定辦理。
舉例來說「南山康寧終身壽險契約基本條款(DDPL)」,其條款關於「重大疾病」之定義為:「…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六十天以後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因此,如果保戶於復效日起六十天以內發生「重大疾病」,則仍然不在保障範圍,保戶是無法獲得理賠的。
有幫助?
- 保戶若因違反告知,公司解除契約之依據係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承上,公司於解除契約後依保險法第25條規定,無須返還保險費。
「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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