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申請書約定以電子文件型式寄送至要保人指定電子郵件信箱(E-Mail)之各項單據/通知書。
◎日後南山人壽電子單據項目概以南山人壽網站上公告為準,除要保人申請取消本電子單據服務外,南山人壽電子單據項目之各項單據/通知書寄送至要保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不另行通知。 |
2. |
本電子單據服務申請經南山人壽核准後生效,並適用於要保人之所有有效保單,包含本電子單據服務申請生效後所投保者,將同時一併適用之。 |
3. |
凡申請本電子單據服務者,南山人壽就上述單據,將改以電子文件型式寄送至要保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不再送交紙本,並於南山人壽寄送時視為已送達。 |
4. |
就要保人於南山人壽所投保之保險商品,如有選擇以E-Mail方式通知保單帳戶價值等定期揭露事項等,如其所約定之E-Mail與本申請書上述所載不同者,於申請本電子單據服務時,視為同意變更為本申請書上所約定電子郵件信箱(E-Mail)。 |
5. |
日後若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上述單據須採書面通知方式,或因電子郵件信箱(E-Mail)錯誤導致無法寄送者,則將改以書面寄送。惟於電子郵件信箱錯誤之情形,要保人仍可填寫申請書再次申辦。 |
6. |
要保人如申請終止本電子單據服務,即自南山人壽核准日起,恢復以寄送實體書面文件至要保人最後提供之通訊地址進行通知。 |
7. |
保單之要保人有所變更,則該變更要保人之保單之「電子單據服務」即自動終止,新要保人得重新填載申請書向南山人壽申辦。 |
8. |
要保人同意南山人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對要保人之個人資料予以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遞。 |
9. |
若要保人多次申請或終止電子單據服務時,以南山人壽最後書面受理之電子單據服務申請書所填寫之內容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