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申請書須詳填各項欄位並由受益人簽名/蓋章,有關受益人定義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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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醫療、重大疾病或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事故人本人。 |
| (2) 申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係指保險單所載之身故受益人,身故受益人不只一人時,均須簽名/蓋章或各填寫一份。 |
※ 受益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蓋章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 受益人為七∼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者,由受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 受益人為禁治產人,由其監護人代為簽名/蓋章及監護人簽名/蓋章。
※ 應簽章者為不識字、手部重傷或雙目失明者,可以手印代替,但須二位見證人同時簽名。
※ 應簽章者為雙手截肢可以蓋章代替,亦須二位見證人同時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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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為加速理賠調查作業,申請各項保險金時請務必完整填寫保險金申請書之「同意書」欄位,倘立同意書人為事故人/身故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請檢附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影本等)。 |
| 3. |
身故件之死亡原因為「解剖鑑定中」者,受益人應補「解剖結果報告」或載明確定死亡原因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
| 4. |
申請全殘之被保險人如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請附法院禁治產裁定。 |
| 5. |
申請意外身故/殘廢/醫療保險金可檢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警方證明文件」、「意外事故報案證明書」或「報章雜誌等媒體剪報」。 |
| 6. |
申請子女或配偶或團體險之身故/全殘保險金不需檢附保險單。 |
| 7. |
豁免保費:
| (1) |
被保險人發生豁免保費事故,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除上表所列須檢附文件外,倘因重大疾病(含癌症)申請者須另附病理組織切片報告/相關檢驗報告。 |
| (2) |
要保人投保「南山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及「南山要保人豁免保險費批註條款」(WPP),要保人發生豁免保費事故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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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身故:由該保單主契約被保險人檢具要保人身故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受益人身分證明為主契約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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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致成第一至三級殘廢:由要保人依上表所列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受益人身分證明為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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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者,倘意外傷害證明不明確者可附「X光片」以確定傷害部位或程度。 |
| 9. |
申請海外急難救助費用應附「搜索救援證明」、「死亡證明」或「住院證明」。請求「南山人壽安祥健康保險附約」(FIH)之返國住院保險金者,另具護照影本或機票影本或足以證明之文件亦可。 |
| 10. |
失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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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般失蹤件應附「法院死亡宣告」判決(代替死亡證明)和「受益人同意書」。 |
| (2) |
意外失蹤件應另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和登記失蹤之戶籍謄本(代替除戶戶籍謄本)和「受益人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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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約定: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時,被保家庭成員可填寫「附約延續申請書」向客戶服務單位申請附約延續。要保人須於主契約受益人提出身故或殘廢保險金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本附約各被保險人之同意後提出書面申請並依條款約定委任受任人,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起欠繳之保險費後,始得延續本附約之效力。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附約效力於主契約受益人提出身故或殘廢保險金申請之翌日起算第六十日午夜十二時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