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辦•法
南山人壽國際支援服務專線:886-2-2531-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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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台灣被保險人於台澎金馬以外地區旅遊時提供國際支援服務,特定本服務辦法。
 
第一條 服務對象
國際支援服務使用須知 國際支援服務簡介 國際支援服務FAQ
凡一年期(含)以上之個人保單(個人壽險、意外險、防癌險)、國外旅遊之旅行平安險被保險人本人、團體保險之每一被保險成員本人均可依服務資格享有普通卡或金卡或白金卡之「國際支援服務」,不須另行申請
若被保險人在本公司為二份(含)以上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時,該被保險人之享有本辦法之服務以一份為限,住院醫療代墊服務上限為美金5,000元;金卡服務資格者,本公司提供之「緊急事故」費用負擔亦以美金25,000元為限;白金卡服務資格者,本公司提供之「緊急事故」費用負擔則以美金100,000元為限。
 
第二條 名詞定義
1. 「被保險人」-係指符合上述服務對象之被保險人。
2. 「服務資格」
類別
服 務 資 格
普通卡
◎一年期以上(含)個人保單(個人壽險 / 意外險 / 防癌險)。
金卡
◎ 一年期以上(含)之個人保單且年繳保費30,000元(含)以上。
◎ 團體保險之每一被保險成員本人。
◎ 國外旅遊之旅行平安險被保險人本人。 (含南山人壽海外心安旅得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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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意外傷害」- 指被保險人在本服務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有效期間內,由於外來的突發意外事故直接單獨導致的身體傷害。
4. 「突發疾病」- 指被保險人在本服務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不可預期之病症。
5. 「急難狀況」- 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遭遇無法防止且急需外來救助之嚴重情況或災難。
6. 「緊急事故」- 指在本服務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服務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地區及期間內,所發生除第十一條除外事項以外之急難狀況,並經由國際SOS提供協助之事故。
7. 「親屬」- 係指被保險人之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監護人、父母或配偶的父母。
8. 「既往症」- 指被保險人於享有服務前十二個月內即曾住院或前六個月內已經接受診斷或治療(包括開給藥劑處方)之傷、病及其相關情事。但與上開所稱已經接受診斷或治療之傷、病及其相關情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9. 「本國或經常居住國」指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
 
第三條 有效期間
普通卡、金卡及白金卡有效期間以本公司與香港商國際思奧思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國際SOS")之契約有效且被保險人之保單在要保人正常繳交保險費(展期定期保險及減額繳清保險除外)或繳費期滿保單持續有效並且符合發卡資格之期間。
 
第四條 服務地區及期間
本條款所稱國際支援服務服務對象限被保險人本人,適用於自其離開台、澎、金、馬之出境期間停留不超過180日。
 
第五條 特約機構
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在本服務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有效期間內,得享有經由本公司之特約機構香港商國際思奧思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國際支援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國際SOS),所提供之國際支援服務。
 
第六條 聯絡方法
當 被保險人需要國際支援服務時,可利用「南山人壽國際支援服務辦法及使用須知」上所載「國際支援服務專線」,請儘速使用對方付費的電話,通知南山人壽「國際支援服務中心」請求協助,電話費由國際SOS負擔。被保險人求助時必須告知國際SOS下列資訊:
1. 電話求救者之姓名、所在地、電話號碼。
2. 被保險人之姓名、保單號碼、身分證號碼(無中華民國籍者以護照號碼為準)、出生年月日。
3. 被保險人發生求救之地點、求救地之電話號碼及國際SOS可以聯絡到緊急連絡人之姓名及電話號碼。
4. 簡要描述求救狀況及所需援助。
 
第七條 服務項目
類別 服 務 項 目
普通卡
1. 熱線諮詢服務
2. 海外留學生專屬服務
3. 美金5,000元以內之代墊住院費用服務
金卡
1. 熱線諮詢服務
2. 海外留學生專屬服務
3. 美金5,000元以內之代墊住院費用服務
4. 由南山負擔美金25,000元以內之「緊急事故」費用
白金卡
1. 熱線諮詢服務
2. 海外留學生專屬服務
3. 美金5,000元以內之代墊住院費用服務
4. 由南山負擔美金100,000元以內之「緊急事故」費用
一、
熱線諮詢服務
1. 行前資訊:提供國外簽證及檢疫注射資訊服務。這些經常被列於最新一期的資訊,係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發行的「國際旅遊之檢疫注射證件需求及健康建議」(檢疫注射)及「國際旅遊資訊指引」(簽證)。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旅行時或發生意外,可隨時要求此一資訊的提供,國際SOS會告知要求此項資訊的被保險人資訊的來源,及將刊物上的資訊轉達給被保險人。國際SOS並將提供被保險人額外的資訊服務,包括氣象及匯率等。
2. 電話醫療諮詢:國際SOS會安排對被保險人提供電話醫療諮詢服務。
3. 使館領事資訊:國際SOS提供最近之使館的地址、電話及開放時間等資訊給被保險人。
4. 電話語言協助:當被保險人在海外旅遊途中,對了解當地語言有所困難時,國際SOS會在電話中幫助會員將當地語言翻譯成華語。國際SOS的服務僅止於在電話中幫助會員解決即時的語言溝通困難,並不包括文書的翻譯服務。
5. 推薦醫療服務機構:若被保險人要求,且有資料國際SOS將會提供給被保險人諸如醫生、醫院、診所、牙醫、牙醫診所(統稱為醫療服務機構)等之名稱、住址、電話、營業時間等資訊。國際SOS將不會提供醫療診斷及治療。國際SOS將不會對其推薦的醫療服務機構所產生的任何結果負責。
6. 推薦法律服務機構:國際SOS會提供全世界各地的律師、法律從業機構之名稱、住址、電話及上班時間的資訊。國際SOS將不會對其推薦的法律服務機構所產生的任何結果負責。
7. 通譯/秘書協助之資訊等服務:若被保險人要求,國際SOS會提供通譯或秘書服務之地址、電話、及開放時間等資訊給被保險人。儘管國際SOS做如此的推薦,但無法擔保通譯/秘書服務之品質,國際SOS不對此負責保證,但會小心謹慎地選擇提供服務的機構資訊。
8. 行李遺失資訊:國際SOS將協助在國外旅遊,而遺失行李或護照的被保險人,聯絡相關負責之單位,並提供尋回指引。
9. 緊急旅館資訊及預訂:國際SOS將幫助被保險人取得旅遊資訊,包括緊急時機位及旅館預訂服務。
10. 遺失旅遊文件/護照之協助:國際SOS將協助在國外旅遊,而遺失旅遊文件/護照的被保險人,連絡相關負責之單位,並提供尋回指引或補發資訊。
11. 緊急文件遞送:國際SOS應於被保險人提出要求時,協助其安排將緊急文件傳送予其指定之人。
12. 緊急訊息傳送:國際SOS應於被保險人提出要求時,協助其安排將緊急訊息傳送予其指定之人。
13. 簽證延期服務: 被保險人在「母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旅行,因住院治療導致簽證過期時,國際SOS將可協助其辦理簽證延期。所有一切相關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14. 遺失信用卡之協助:被保險人在「母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旅行遺失信用卡時,國際SOS應提供相關資訊以協助該「用戶」申請補發或掛失。
15. 人道救助:於非本約條款所定適用範圍內請求海外緊急救援服務,或被保險人之同行家屬或友人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致需海外緊急救援者,國際SOS將按件收費提供本約定條款所列項目之服務。
16. 安排預約律師:若被保險人要求,當其在「母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旅遊有需要時,國際SOS亦可安排預約律師,但相關費用由「用戶」自行負擔。
17. 保釋金之代繳:被保險人在「母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被要求支付保釋金時,倘被保險人先以其信用卡或由其親友先向國際SOS交付所需金額及處理費,國際SOS將為其安排代繳事宜。代繳金額以美金5,000元為限。
二、
緊急事故
1. 安排緊急醫療轉送:國際SOS將安排空中及/或地面運輸、運輸途中的醫療照顧、通訊及所有一般所需器材,將被保險人送至最近有適當醫療照顧之醫療院所。國際SOS將自警報中心提供適當之通訊、設備器材及語言能力、適切可攜式醫療設備及醫療伴護小組。國際SOS將依保戶病況決定是否進行醫療轉送及轉送地點與方式。
2. 安排緊急醫療轉送回國:當被保險人在台澎金馬以外的地方,接受緊急醫療轉送及隨後之住院醫療後,國際SOS將安排送回台澎金馬。國際SOS將自警報中心提供適當之通訊、設備器材及語言能力、適切可攜式醫療設備及醫療伴護小組。 國際SOS將依保戶病況決定是否進行醫療轉送及轉送地點與方式。
3. 安排遺體運送回國:當被保險人在台澎金馬以外的地方身故且其親屬要求,國際SOS將安排運送被保險人遺體回國或當地安葬。但不包含宗教儀式及鮮花等費用,且使用一般標準之棺木。
4. 安排未年子女回國: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突發疾病或緊急醫療轉送而導致未成年子女(18足歲以下未婚在學子女) 無人照料,國際SOS將會安排其以單程經濟艙機票返國。若有必要,亦將派遺護送人員護送其返國。
5. 安排親友前往探視:當被保險人於台澎金馬以外的地方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突發疾病連續住院七日(含)以上,且經國際SOS醫師認定有需要 並同意者,本公司將安排被保險人一位親屬或友人由台灣至被保險人 最近國際機場之一張來回經濟艙機票,以利被保險人親友前往探視。若被保險人親友未經國際SOS安排而自行購票者,則不予支付。
6. 後事處理:當被保險人於台澎金馬以外的地方因意外、突發疾病身故,本公司將安排被保險人一位親屬或友人由台灣至被保險人最近國際機場之一張來回經濟艙機票,以利被保險人親友前往處理後事。若被保險人親友未經國際SOS安排而自行購票者,則不予支付。
三、 代墊住院醫療服務 : 安排入院許可及提供美金5000元以內之住院醫療費用之擔保/墊付。
四、
海外留學生諮詢服務:
1. 留學代辦推薦:若被保險人要求,國際SOS將提供留學代辦機構之聯絡資訊給被保險人。國際SOS就所推薦之留學代辦機構之品質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篩選外,不為任何服務品質之保證,被保險人應自行決定所需留學代辦機構。
2. 遊學代辦推薦:若被保險人要求,國際SOS將提供遊學代辦機構之聯絡資訊給被保險人。國際SOS就所推薦之遊學代辦機構之品質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篩選外,不為任何服務品質之保證,被保險人應自行決定所需遊學代辦機構。
3. 留學生海外緊急機票代訂服務:若被保險人在留學國遇有緊急事故需要時,國際SOS將可協助其代訂機票,但相關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4. 留學生家長海外探視期間緊急機票代訂服務: 若被保險人家長在被保險人留學國探視被保險人而遇有緊急事故需要時,國際SOS將可協助其代訂機票,但相關費用由被保險人或其家長自行負擔。
5. 畢業典禮私人派對安排推薦:若被保險人要求,國際SOS將可協助提供被保險人留學國當地畢業典禮私人派對承辦公司之聯絡資訊給被保險人。國際SOS就所推薦之畢業典禮私人派對承辦公司服務品質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篩選外,不為任何服務品質之保證,被保險人應自行決定所需之畢業典禮私人派對承辦公司。如有需要,國際SOS亦可代為進一步安排聯繫,但相關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五、 熱線諮詢與海外留學生諮詢服務所衍生之其他服務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第八條 緊急事故處理費
白金卡服務資格之被保險人使用緊急事故服務之處理費,本公司負擔之加總限額以美金100,000 元為限及金卡服務資格之被保險人使用緊急事故服務之處理費,本公司負擔之加總限額以美金25,000 元為限,其費用包含所有的手續費及其衍生之所有賦稅,逾限額之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且被保險人需先付清逾限額之費用,國際SOS始提供「緊急事故」服務。普通卡服務資格之被保險人使用「緊急事故」服務之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且需先付清所需之費用,國際SOS始提供「緊急事故」服務。
 
第九條 墊款限額
被保險人因第七條「代墊住院醫療服務」,經國際SOS同意代墊住院醫療費用時,代墊款項以美金5000元為限。超過前項限額之部份,國際SOS不予代墊,但國際SOS因匯率計算或其他原因致墊款超過限額時,被保險人對所有之代墊款項,仍應依第十條之規定返還。
 
第十條 代墊款項返還
被保險人接受國際SOS之代墊住院醫療服務時,國際SOS將於接獲代墊之費用單據後,按被保險人留載於「I.O.U/擔保償還證明書」之地址,寄發還款通知。
被保險人應於還款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內,依照還款通知單據所述金額,全數償還給香港商國際思奧思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國際SOS或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內返還代墊款項者,要保人同意本公司得於被保險人在本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各項保險金,在不經通知之情況下優先於受益人之受益權逕予扣抵,另本公司亦得依法追償代墊款項。
 
第十一條 除外事項
若被保險人遭遇緊急事故之地點為國際SOS服務範圍所不及之戰區或偏遠地區時,國際SOS不負責費用給付或代墊的責任,但仍提供諮詢服務。
若被保險人所遭遇之緊急事故係由下列原因所造成,國際SOS不負責費用給付或代墊的責任,但仍提供諮詢服務:
1. 戰爭、兩國之敵對行為、內戰、內亂、軍事政變、示威暴動及恐怖行動等。
2. 參與犯罪行為。
3. 參與賭博之活動,賽車、賽馬、自由車競賽、運動表演、比賽之集訓或參加職業性運動比賽。
4. 參與毆鬥,但被保險人自衛性之行動不在此限。
5. 核子輻射、感染或爆炸。
6. 已接受治療或被保險人本身已知之既往症、復發性疾病、慢性疾病。
7. 被保險人於預產期前三個月內流產或分娩者。
8. 精神方面疾病。
9. 故意使用過量藥物或酒精所致之疾病,但被保險人依照合格醫師處方使用藥物所致之症狀則不在此限。
10. 自殺、自殘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11. 非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者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發行客機者。
12. 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致者。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之免責事由
若因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 (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內亂、叛亂、 恐怖行動、政變、暴動、群眾騷動、政治或行政干預、輻射能或其他諸如颱風、火災、地震或海嘯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國際SOS之事由,使國際SOS之救助行動延誤或無法進行者,國際SOS不負急難救助責任。
 
第十三條 服務對象之限制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列之服務僅限於被保險人本人使用,不得讓予第三人。
 
第十四條 終止使用本辦法之事由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列之服務僅限於被保險人本人使用,不得讓予第三人。
1. 被保險人違反第十條代墊款項返還之規定者。
2. 被保險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而將本辦法所列之各項服務讓予第三人使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之修改或終止
本辦法係本公司無償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得於必要時修改或終止服務內容。
 
第十六條 法律責任
本公司特約機構及其安排之醫師、醫院、診所及其他專業人員並非本公司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本公司對其作為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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