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鴻利多還本終身分紅保險
商品特色:
  ●增額終身、保障終身
●保障周全、擇優給付
●多樣紅利、提前分享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南山人壽鴻利多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96)南壽研字第164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97)南壽研字第164號函備查

南山人壽週年紅利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103710號函核准/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96)南壽研字第170號函備查

   
本商品為分紅保險單,保險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南山人壽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保險項目
  【繳費10/20年,保障終身】
    繳費年限為10/20年,每年保費不變,繳費屆滿無須再繳保費,繼續享有保障。
  【增額終身,保障終身】
    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第一保單年度時,係指按「基本保額」增加百分之三所得之金額。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係指按前一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增加百分之三所得之金額。
  【身故全殘,雙重保障】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則「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滿期給付,壽比南山】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並按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一張保單,多重保障】
    本主契約可彈性附加個人及家庭等各項附加險,保障可擴及全家。
  【保單紅利,分紅得利】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之條件及方式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及「保險單滿期紅利」。
保險單週年紅利: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時,得有分配「週年紅利」之權利,於投保時可選擇以下四種紅利給付方式中的一種 1.現金給付 2.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基本保額 3.抵繳應繳保險費 4.儲存生息。
保險單長春紅利:當保險單生效五年(含)後,而被保險人不幸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或保險單生效十年(含)後,而要保人選擇解約、減少基本保額或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得有分配「長春紅利」之權利。
保險單滿期紅利:本契約至保險期間屆滿時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得有分配「滿期紅利」之權利。
如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不再享有分配上述週年紅利、長春紅利及滿期紅利之權利。
倘本契約選擇批註「南山人壽週年紅利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則本契約之保險單週年紅利將依「南山人壽週年紅利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之約定提前給付。其各分期提前給付週年紅利說明如下:
(1) 分期提前給付週年紅利(季給付)之前三季分期提前給付金額以當年度週年紅利之20%~25%估算。
(2) 分期提前給付週年紅利(季給付)之第四季給付金額以當年度週年紅利扣除前三季分期提前給付紅利金額累積值(含利息)估算。實際各分期提前給付週年紅利之金額將視本公司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實際經營之績效決定。
 
客服中心電話:0800-020-060.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168號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所有•市場推廣部規劃•南山人壽公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