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S)」商品條款部分變更之相關事宜。
自即日起,針對「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S)」商品條款部分給付項目及保險金申請等內容,修訂相關條款文字,以臻明確,詳細說明如下: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七條第二項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接受手術診療時,其出院後二週內之門診醫療費用依前項約定辦理。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七條第二項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接受手術診療時,其住院診療前一週內或出院後二週內之門診醫療費用依前項約定辦理。
保險金的申請 第廿三條第三項 受益人因有第十八條情形而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除前二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產程報告書。 二、超音波報告書。
保險金的申請 第廿三條第三、四項 受益人因有第十八條情形而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除前二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另應檢具產程報告書。 受益人因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三目情形而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除前三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另應檢具超音波報告書。